儿童青少年健康,全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

yuer512023-01-21 07:13:13宝宝乐园24

今天给各位分享儿童青少年健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全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在当今社会该如何帮助儿童青少年掌握心理健康相关知识?

我认为建立信任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真诚相对。

我们应该敏锐观察学生的心理趋势

观察要用自己的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去感知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学生察觉。在平时的教学过程、课外活动、学生的交往过程乃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注意观察学生的精神面貌、言谈举止、爱好行为,以及与人交往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心理,我们还应该要求让学生把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写在一个课本里,让老师可以定期检查,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然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学生调整心理。

和学生交朋友,取得信任感。

有经验的老师往往通过与学生的谈心,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心理或思想问题。谈话可以是了解学生心理状态最亲切、最直接的方式,也可以用来观察人的感受和适应情况,从而获得或发现一些关于学生心理的重要信息。中学生的心理挫折大部分来自于学习成绩差,与同学关系不好。教师要正确引导学生的挫折心理,才能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学校要积极引导青少年保持健康积极的心理状态

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各项教育活动中,通过各种活动,加强青少年之间的思想情感交流和沟通。社会需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减少不良社会风气对青少年的影响,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积极利用各种媒体丰富年轻人的生活,增加他们的知识,改善他们的心理健康。关于不利的社会事件,希望年轻人很少或根本不与他们接触。另外,学校老师应该告诉年轻人,哪些方法可以调节他们的情绪或控制他们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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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出台了哪些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边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养对儿童青少年的发育和健康有什么影响

营养是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物质基础,也是增进健康、改善体质的重要因素。儿童青少年的营养,不仅是为了补充生活与学习过程中的能量消耗,更要满足正常生长发育的能量需要。

儿童青少年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育的旺盛时期,合理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营养对确保他们身心正常发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安排营养有助于提高作业能力和学习成绩,促进良好的发育并减少疾病,而营养不良则会导致体格发育障碍和智力发育落后,致使学习效率明显下降,慢性营养不良会降低儿童青少年对传染病的抵抗力,造成特异性免疫功能障碍,导致传染病的发病率增高。

儿童青少年的营养特点

1、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迅速,新陈代谢旺盛,为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所需热量和各种营养素的数量相对成人较高。

2、儿童青少年的消化和代谢与成年人明显不同,并随着生长发育逐渐过渡到成人的状态。

3、儿童青少年发育速度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营养素需要量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

4、儿童青少年年龄越小,越容易患营养缺乏性疾病。

儿童青少年对各类营养素的需要

儿童青少年对热能的需要量与生长发育速度成正比,按每公斤体重计算日热能需要量,年龄越小需要量越大。热能的来源是食物中三大产热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对儿童青少年来说,蛋白质的供热比例应适当增加,以满足生长发育所需。

1、蛋白质:蛋白质是生命的基础,是构成机体成分﹑更新修补组织﹑调节生理功能﹑供给热量的重要营养素。儿童青少年的蛋白质供给量必须要维持正氮平衡(也就是从食物中摄入和机体内储存的氮量多于排出的氮量),以保证有充足的蛋白质供机体的生长发育需要。

2、脂肪:脂肪是供给热量,维持体温,构成组织细胞,特别是构成脑和外神经组织鞘磷脂及促进脂溶性维生素吸收的重要营养素。

3、碳水化合物:碳水化合物也称糖类,是人类最经济最主要的热能来源。碳水化合物除了供给热能外,还有许多重要的生理功能:糖可以和蛋白质形成糖蛋白,是许多激素、酶和抗体的基本成分;糖蛋白中的粘蛋白是构成软骨、骨和眼角膜的重要成分;糖和脂类结合形成的糖脂,是神经组织的主要成分;糖还参与遗传物质核酸的构成。

4、无机盐和微量元素:人体组织中含有自然界存在的几乎各种元素。在这些元素中,除碳、氢、氧和氮主要以有机化合物形式存在外,其余的都以无机形式存在,统称为无机盐(也称矿物质)。无机盐和微量元素是维持生理机能和构成组织细胞不可缺少的物质。

5、维生素:维生素天然地存在于食物中,人体自身不能合成,必须从食物中获取。它们的功能主要是调节维持人体生命活动所进行的各种生物化学反应过程。

6、水:水是生命之源,它维持着体内各种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全身所有的器官组织都含有水。人体内的水约占体重的60%-70%。水是人体新陈代谢的物质基础;水也是血液的主要成分,将营养成分输送到身体各个部位。体内的水分经过呼气、出汗、排便,可以把代谢产物带出体外。水还能帮助人体散热,维持体温恒定,使皮肤、肌肉柔韧,关节润滑,保持运动功能。

7、食物纤维:食物纤维是指各种食品中的粗纤维素。纤维素不能被人体分解吸收,但它能协助清除许多有害代谢产物,帮助肠道蠕动和正常排便,并减少有害物质在肠内积留。因此,人们称纤维素为第七类营养素,是人体不可缺少的物质。

儿童青少年易患的营养缺乏病

1、钙缺乏与佝偻病。钙是人体内含量最多的一种矿物质,约占体重的1。5%-2。0%,其中99%集中在骨骼和牙齿中。钙在人体内的功能有构成骨骼和牙齿、维持神经肌肉的正常活动、促进某些酶的活性、参与血凝过程和维持细胞内胶质的稳定性。婴幼儿缺钙可影响骨骼和牙齿的发育,表现为佝偻病。

食物中钙的最好来源是奶和奶制品,这些食物不但钙含量丰富,而且吸收率高。此外,豆类、绿色蔬菜、各种瓜子也是钙的较好来源。

2、锌缺乏与个子矮。锌是很多酶的组成成分或酶的激活剂,这些酶对维持人体的正常代谢有重要作用。锌与DNA、RNA和蛋白质的生物合成有关,人体的生长发育、伤口的愈合都需要锌的参与;锌能维持正常味觉,促进食欲以及参与机体的免疫功能等。

人体缺锌时可出现生长发育迟缓,因此,缺锌有可能导致个子矮,还可能出现味觉减退或异食癖、食欲不振、性成熟推迟、创伤不易愈合、免疫功能降低、易于感染等。

动物性食物是锌的主要来源。

3、维生素A缺乏与夜盲。维生素A又称视黄醇,除维持上皮细胞组织健康、促进生长发育外,其主要生理功能是构成视觉细胞内感光物质的成分,与人视觉的暗适应有关。暗适应是指人由亮处进入暗处看到物体的快慢。若维生素A充足,则暗适应时间就短;当维生素A缺乏时,暗适应能力降低,严重者可导致夜盲症。

各种动物肝脏、鱼肝油、蛋黄等含有丰富的维生素A。有色蔬菜如菠菜、苜蓿、豌豆苗、胡萝卜等含有较丰富的胡萝卜素。胡萝卜素在体内可转变成维生素A,对人体有相同的功用。

维生素A长期摄入过多可引起中毒。中毒的症状主要表现为厌食、过度兴奋、肌肉僵硬、肝肿大、皮肤瘙痒等。

4、维生素B2缺乏与口角炎。维生素B2又称核黄素,呈桔黄色。维生素B2是机体中许多重要辅酶的组成成分,是生物氧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维生素B2缺乏可引起多种病变,常见的有口角炎,口角乳白及裂开;唇炎,下唇微肿、脱屑及色素沉着;舌炎,舌中部出现红斑,边沿清楚,舌肿胀。除此之外,还会引起阴囊皮炎﹑皮脂溢出性皮炎﹑眼睑炎等疾病。

在我国膳食中,维生素B2是最容易缺乏的维生素之一。如果不注意食物选择,很容易发生维生素B2摄入量不足。人体内只在肝、肾中储存有少量维生素B2,每天需要从食物中补充。动物性食物,如动物的内脏(肝、肾和心)、蛋、奶类的维生素B2含量比较丰富,其次为豆类和新鲜绿叶蔬菜。

儿童青少年平衡膳食的基本要求

平衡膳食,是指摄入的各种食物品种、数量和质量与儿童青少年身体需要相协调。

1、各类食物合理搭配:食品的种类越多,所提供的营养素越全,因此膳食应多样化和合理搭配。粗细粮搭配可使粮食中的各类蛋白质互补,提高蛋白质营养价值,为人体提供纤维素;荤素搭配既有利于食物的蛋白质互补,又可调节机体酸碱平衡。

2、合理烹调,减少营养素损失:烹调时应减少水溶性无机盐和维生素的破坏和丢失。食物烹调的主要目的:(1)使食物变熟,增加消化率;(2)增加食物的色香味,提高食物感观性状,增进食欲;(3)杀灭食物中存在的有害微生物,保证食品卫生。

3、注意食物色、香、味:食物的感观性状对儿童甚为重要。膳食色、香、味俱佳可促进消化液分泌,增进食欲。

4、饮食卫生:应保证食物无毒、无害、无污染和无腐败变质。

5、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进餐定时定量,不挑食、不偏食,不要过量吃糖,摄入盐量要适当,吃饭要细嚼慢咽。

6、合理膳食制度:学生采用三餐制,各餐间隔4-6小时;每次进餐时间20-30分钟;各餐热量分配:早餐热量占30%,午餐热量占40%,晚餐热量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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